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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B31/387-201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

DB31/387-201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

简介

DB31/387-201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

标准编号:DB31/ 387-2018

替代情况:替代DB31/ 3872014

资源类别:上海市地方标准

实施日期:2018 年 6 月 1 日

标准大小:0.45 MB

DB31/ 387-2018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介:

上海市地方标准《DB31/ 387-201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本标准自2018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,代替DB31/ 3872014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,监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。

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,以及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、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。

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t/h以下的蒸汽锅炉、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。使用醇醚燃料(如甲醇、乙醇、二甲醚等)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气态燃料锅炉执行。

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、危险废物以及其他非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。

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。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、《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》、《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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